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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湖北3男子在长江白鳍豚保护区电鱼,网友:“牢底坐穿”!

钓鱼知识佚名2023-03-03

1月17日湖北咸宁,长航武汉公安簰洲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在长江簰洲水域团洲江堤边伏击守候,最终将2名涉嫌在白鳍豚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男子抓获。

缴获作案工具电瓶2个、变频器2个、以及手持电抄网等,同时查获非法捕捞的鲢鱼、鳊鱼、鲫鱼等渔获物90余尾,共计24.32公斤。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但早年的滥捕行为一度导致长江流域出现了“无鱼可捕”的尴尬局面。

国家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月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这也宣布和长江流域相关的水域都将禁止生产性捕捞。

此次案发地点位于长江团洲上的一条长约200米,宽约30米的人工挖掘的沟渠内,属于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畴,自然也是不允许生产性捕捞的。

3名犯罪嫌疑人出于侥幸心理,想来在如此隐蔽的地方作案,肯定能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也将受到相应的合理处罚,对于这样的偷捕行为,网友们纷纷建议“牢底坐穿”。

网友江河一号说:“电鱼!一年起步!”

网友未来说:“严打才有效果,对那些网上混淆视听的更要严打!”

网友刘曼说:“总有些人不怕违法犯罪,包括文化知识高和低的。”

看来网友们对这样的行为也是深痛恶绝,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我国也早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案例:重庆8月27日电(记者周闻韬)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鱼案件,3名被告人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多次电捕鱼,累计捕捞各类淡水鱼约250公斤,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没收作案工具。

很显然,这3名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多条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也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接受应有的惩罚,至于具体要怎么判还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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