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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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9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面向长江流域各省(市)农业农村厅(委)发12号文,《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一经网上流传,即在全国各钓友群、各大新媒体平台引起轩然大波,众钓友议论纷纷,热议话题经久不息。 笔者作为一名资深钓鱼人,常去自然水域休闲垂钓,因此对《通知》内容非常重视,认真研读之后,形成了一些个人看法,特撰文探讨之。 注:本文仅阐述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首先,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目前"近几十年人类活动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特有物种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修复长江生态也是刻不容缓的。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最近几十年先后消失(生物学意义上的灭绝或"功能性"灭绝)的珍稀水生生物就有白鲟、鲥鱼、鱽鱼等等。但是,这是不是垂钓者作为"主要因素"所致,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鲥鱼的灭绝,有相关领域专家表示原因有三:一是过度捕捞,二是产卵环境遭到破坏,三是人工繁殖未能起效。加之由于长江上游大量兴修水利工程,切断了长江鲥鱼的洄游通道,让它们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生产环境,后代自然越来越少。
另外还有濒临灭绝的野生中华鲟,专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水电工程、航运、捕捞、污染等人为因素,共同造成了中华鲟的种群危机。 虽然目前新建的大坝都设计了鱼类洄游通道,有的还有鱼类繁育基地,大坝附近也在搞人工增殖放流,但是效果究竟如何,专家们也不敢轻易断言。
笔者上周末去成都周边某市的一条野河玩路亚,看到某个拦河坝把一条小河斩断,河边修了个微型电站。 就是这样一条长不足百米,高不到十米的小河坝,对于需要洄游的鱼类来说已经是不可逾越的天堑了。 笔者当时随手拍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清晰可见有很多鱼在河坝下奋力地挣扎着,妄图逆流而上,结果徒劳无功。
因此,不探讨和分析各级大坝、环境污染、航道干扰和河道砂石私挖盗采(乱采砂石会对很多鱼类的产卵场所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鱼类繁育)等因素对水生物的影响,不痛斥网鱼、电鱼、毒鱼、锚鱼等恶劣行为对水域的危害,而把"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这口黑锅放到钓鱼人的背上,我想说的是,这口锅太重,我们背不动! 此外,从《通知》第二部分"建立制度"来看,如何准确界定"天然水域",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 自然的河流、湿地、湖泊肯定是天然水域,但是钓鱼人常去的人工湖泊、大型水库呢?以笔者所在的成都市为例,成都周边的几个由东风渠注水而形成的三岔湖、龙泉湖、黑龙滩等浅丘型人工湖泊,它们的主要功能是蓄水灌溉,兼顾养鱼,而且这几座大水库已经被承包多年。 在这些水库,哪些区域放钓、如何施钓(包括钓法、竿数、鱼钩、时段、鱼获等等)、怎么收费,基本上是水库承包人说了算,一言九鼎,绝无二价。 《通知》对此类水域毫无约束力,相当于一纸空文。
而对于像拦截大渡河中游而形成的汉源湖、拦截岷江上游而形成的紫坪铺水库、拦截嘉陵江而形成的亭子口水库等大型人工水库又该如何界定? 这类水域以发电为主要功能,兼顾养殖,那么在这些天然河道上人工修建而成的水库应当归为"天然水域",还是归为《通知》最后倡导的所谓休闲垂钓应该去的"人工水体"范畴呢? 还有一些水库,比如四川的鲁班水库,它既有引水渠、有大坝,又汇聚了当地的一条小河流,目前也被承包了,这种水域到底该怎么算? 可见,《通知》以及各地出台的垂钓管理办法,首先应该明确适用范围,对"天然水域"和"人工水体"做一个准确的界定。
笔者非常赞同《通知》所建议的在天然水域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也非常认可"禁渔期"的重要性,但前提是要"科学规划",不能"一刀切"。
笔者也非常赞同休闲垂钓应该办钓鱼证,持证垂钓,此外还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持证垂钓细则,除了一竿一线外,还应该限制钓鱼人能带回家的最多鱼获数量和最大重量,明确什么尺寸的鱼获必须放流,哪些鱼种必须放流,哪些水生生物垂钓上来之后必须做无害化处理。
毕竟我们在野钓的时候已经亲身遇到过不少外来入侵的有害物种中的一些品种了,比如清道夫鱼、巴西红耳龟、塘鲺、福寿螺等等。
第三节"有序规范"所写的内容,给钓鱼人的第一感觉就是"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该通知的制定者想必是不钓鱼的。 首先,钓鱼人用的是"鱼竿",不是"鱼杆",没有人会扛着像旗杆、电杆、晾衣杆一样粗的"杆"去钓鱼。这是一个不该有的错别字,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的时候也跟着出错。 比如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其中也有样学样地复制了"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这段描述。 另外值得商讨的是,"一钩"不应该简单等同于单钩。试以路亚钓法为例,路亚钓法作为一种时尚运动型的钓鱼活动,最早风行欧美、席卷日韩,目前国内的路亚钓手也越来越多。 路亚钓法的对象鱼基本上是凶猛的肉食性攻击鱼,路亚钓法的拟饵上所用的钩子包括三本钩、鸡爪钩,它们都是一枚鱼钩,但都不是单钩。 甚至有些拟饵,如波扒、铅笔、米诺等,因要模拟小鱼的泳姿,在胸部和尾部各安了一个三本钩,在水中拖动的时候,模拟饵鱼的胸鳍和尾鳍。 因此,如果相关规定简单地"一刀切",不论钓法和实际情况,只允许一枚单钩施钓,难免让人不服。 比如网上就曾流传出重庆某地工商执法部门到渔具店去执法,要求没收店内陈设的所有路亚饵并处以罚款的视频,由此导致的争议也很多,甚至形成舆情热点。 目前,国际上的很多路亚比赛,以及国内的一些路亚比赛,都是选手在路亚艇上驾船操作的,因此"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这项规定,显然没有把路亚钓纳入休闲垂钓的范畴,而是把路亚运动当成渔业生产行为,或者视同于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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